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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工程概論第十章2007.1.8 交通工程概論 交通工程手冊解釋(交通部2000.2頒) 第十章道路施工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教授:老師 2007.1.18每年在全世界車禍極多-2000萬人以上2006.12調查統計分析,每年在全世界車禍極多-2000萬人以上!其中死亡人數達120萬以上,這樣的傷亡肇事率以60億人口的比例達到3.33百萬分之一,而致死率達到2百萬分之一,故120/2000=6%可見車禍而造成死亡之機率極高。 而根據世衛的調查與分析預測,車禍死亡率約在2020年可達到67%!另外美與德兩國的調查發現,車禍是人為的因素之比例可達到93%!反應時間的重要性德國朋馳汽車主導的研究發現,增加0.5秒的反應時間則可以減少60%追撞事故之發生。因此只要增加1.5秒的反應時間,就可以提高到90%以上之安全。在南澳州的阿德雷得大學之研究,29%的駕駛人在發生事故前並未有確實的煞車,因此從以上的研究發現與事故分析可知,增加反應時間是確保行車的好方法。 摘自經濟部2006.12-144期的技術尖兵整理所得 汐五段高架橋施工時的移動式警告號誌車高雄中山高在岡山路段的施工的告示牌高雄市中山高邊坡的施工情況高雄中山高在岡山路段的施工情況 高雄中山高在岡山路段的施工情況二中山高在岡山收費站路段的施工與分隔情況高速公路內路肩剪樹之交通維持情況高雄中山高在岡山路段的施工的告示牌中山高在岡山路段外路肩的施工混凝土塊中山高在岡山路段外路肩的施工的甲種圍籬中央分隔帶被撞毀在施工前的警告措施道路施工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目的佔用道路施工設置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目的在於維護道路施工期間之交通秩序,確保交通運行及施工作業安全與順利遂行,減少用路大眾行進之困惑、猶豫、阻滯與延誤,消弭事故成因。為便於施工單位之遵循,特於本章釐訂道路施工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以達到統一化及標準化。道路施工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使用的設備器材本章所述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包括圍籬、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馬、交通錐、預告警示箭頭標誌、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隔(護)欄、固定性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施工警告燈號、號誌、工程警示車、防撞拖車、臨時指揮設施及工程告示牌等 規設與使用等應注意之原則 施工單位應在道路施工前,根據其施工計畫,並依照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本「交通工程手冊」及各主辦工程機關之規定,擬定各項施工之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計畫,送請主辦工程機關核定,必要時,應送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於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因應交通實際情況變化,所作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整,施工單位應即配合不得拒絕。施工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事先備妥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項設施,並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設施之完整性,若有傾倒、不正、失落或損壞者,應隨時修復或予補充。施工單位於道路施工期間,對所使用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應加以適當之維護。 褐藻醣膠施工完竣應迅速撤離,恢復原有道路路況。 道路施工狀況因天候、時間、地點、工程大小及施工機械之不同,而應分別考慮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佈設。本章未盡事宜,施工單位或道路管理機關應參酌實際狀況,如車速、交通量、道路線形、工作繁簡、管制長度、管制期間及危險性等,另為適當之佈設,以維行車及人員之安全。 注意事項 一、施工地區之交通安全應最優先考慮。二、施工地區之交通安全考慮,應符合車行及人行特性,利用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佈設適當之線形以引導車流及行人。三、交通安全管制設施應儘量避免車行路徑之頻變與突變,以求其對車流及行人之影響最小為原則。四、在執行管制措施前,應使所有施工地區之有關人員均能了解所採取之措施。管制計畫上之任何修改,均應經工程司核准後為之。五、施工範圍較廣或施工因須封閉車道,致車輛必須改道或繞道行駛者,於施工前應協調有關單位後,透過大眾傳播媒體予以報導或公告,促使用路人注意。佈設原則 一、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佈設應從管制範圍自起點順行車方向,向施工地點推進;撤除時,應反順序為之。工作人員應隨時注意行駛中車輛。二、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佈設,應配合路形適時而有效地對往來之車輛及行人傳送所表達的訊息,其指引應力求清晰與明確。(一)不適當之標線及標誌應塗銷、撤除,以避免混淆。(二)必要時須適當運用人員指揮管制交通。施工地區宜指定交通工程專業人員之工作任務施工地區宜指定專人負責交通安全事宜,以確保交通安全管制與設施之有效性。其主要任務如下:(一)應隨時查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佈設是否符合原訂之交通管制計畫。(二)基於實際安全之考慮,得修改交通管制措施,以利工程進行。(三)施工地區之交通肇事,應立即檢討分析其原因,鑑定是否為交通安全管制措施之缺失,以憑釐訂加強或改善措施。管制範圍 交通管制區是以工作區段為中心,向車道上下游各延伸一定距離,在其中佈設各項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以維持管制區車輛、行人及施工人員的安全,並減少因施工所造成車輛、行人之不便。如圖10.2.1所示,交通管制區通常分為五個區段:前置警示區段‧前漸變區段‧緩衝區段‧工作區段 ‧後漸變區段一、前置警示區段 前置警示區段之設置目的,是在道路狀況開始改變之前,提供施工警告標誌,使駕駛人了解前方施工狀況後,能有一段時間調整其行車速度,及作變換車道準備,其長度如下頁之表所示 二、前漸變區段 當道路車行寬度因施工而減少時,應提供足夠之距離,引導車輛逐漸駛離正常路線進入改道段車道,此區段應用明顯的槽化導向設施清楚標示 三、緩衝區段 當車輛駕駛人疏忽前置警示而無法提前反應,並依循轉換區的導引進入改道段車道時,緩衝區之空間提供一個煞車停止的區域,使偏離車輛不至於衝入工作區。因此在緩衝區內應禁止停放器具、車輛、材料及禁止工作人員滯留,同時應以槽化導引設備顯著標明。 四、工作區段 工作區段乃是工程進行之區域,其中置放有各種施工器具、材料及人員,工作區段應使用圍籬、混凝土護欄等設 21世紀房屋仲介備,與通行車道適當阻隔,並配有警示燈號以增進夜間及天候不良時之可見度。工作區段的大小應考慮實際施工需要,以儘量減少對道路交通以及路側居民商店之不便為原則。五、後漸變區段 由於工作區段後方為駕駛人的盲點,故應設置結束區後漸變段,以引導車流駛回正常車道,其長度如下頁之表所示,但若此漸變段亦同時作為對向車流進入工作區段之漸變區段時,其間應有緩衝區段分隔後漸變段,其長度則應以前漸變區段方式計算之值決定之。一、照明及反光設備(一)用於夜間施工之管制措施應設有照明及反光設備,當外部光源干擾嚴重以致反光設備無法發揮作用時應設置照明設備。(二)施工地區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照明,可分為內部光源與外部光源。使用內部光源時,設施面應採透光材料,採用外部光源時,其光源應有適當之遮蔽,以避免駕駛人產生目眩。二、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要求特性(一)非內部光源之顯示面,應具有反光性能或變光效果之裝置。(二)使用材料應力求耐用不易損壞。(三)型式宜求輕便,易於搬運作業。三、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設置 (一)施工標誌以設置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如認為有特別強調之必要,若干設施及施工標誌可依工程司之指示設置於其他必要之位置。(二)設置施工標誌時,牌面對地面及車道外緣應分別維持適當之設置高度及橫向距離,高速公路施工標誌淨高至少1.8公尺,橫向淨距至少0.6公尺。施工環境受到限制時,亦可在圍籬或拒馬上設置施工標誌。(三)一般公路施工時,交通錐及拒馬之設置視交通狀況而定,至少每20公尺佈設一個交通錐;高速公路或市區快速車道施工時,前漸變區段至少每40公尺佈設一座拒馬,交通錐每10公尺佈設一個,施工地區交通錐之間隔以不大於10公尺為原則。 (四)高(快)速公路上使用預鑄混凝土護欄設施,應採連續方式佈設,密接式銜接以防止車輛及人員從中穿越。(五)對容易肇致交通事故之地點,除依規定佈設交通安全管制設施外,宜視情況加設防撞設施、臨時號誌及加派交通引導人員(旗手)。 四、施工地區之行車速限 (一)施工管制路段之行車速限得視施工路段之長度、通行車道寬度、車道數、管制措施、單向或雙向通行等狀況訂定,以期兼顧交通安全及阻礙最小之目的。(二)高速公路之施工管制路段不得長於3公里,兩封閉路段間之緩衝路段至少為2公里。(三)車輛由正常路段進入施工管制路段,行車速度應依照最高速限標誌之指示漸次降低。最高速限標誌之設置應符合車輛減(加)速之特性,相鄰兩最高速限標誌行車速限之差值不得大於20公里。 其他注意事項 一、工作人員(一)在維持交通通行之施工管制區內,宜穿著工作背心及戴安全帽,背心及安全帽宜有反光帶以利辨識,並隨時注意通行車輛以策安全。(二)工作人員應注意維護施工區內之清潔,工作完畢應將施工區內一切不必要之設施、物品清除。(三)工作人員需預定作業時間,若作業時間超出預定時,應立即與工程司連繫。(四)在彎道或隧道等路段施工,除按有關規定外,其加強設施由工程司決定之。二、機具操作(一)機具出入施工區應配合臨時引導標誌之使用及 情趣用品指揮人員之指揮,並注意來往車輛以維交通安全。(二)機具在施工區內操作時,應遵從工程人員之引導;在施工區外,應遵守交通規則。三、道路若遇緊急狀況,如坍方、淹水或火災時,應盡速於該路段前設置有關之交通安全管制設施,用以警告及指引行車。10.3 交通安全管制設施 10.3.1 圍籬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之安全,施工地區應視需要設置圍籬,同時於圍籬上宜加註預定拆除日期,而交叉路口設置圍籬時應考慮避免影響行車視距。 其種類約有從甲至戊共分五類 一、甲種圍籬 甲種圍籬設於交通複雜、車行頻繁之交通要道施工處所,或於施築橋梁、地下道、下水道幹線等重要結構物時,且路線不良或轉角處使用之 圍籬上部採鍍鋅鐵絲網,下部為鋁板或鍍鋅鋼板(塗斜紋油漆或貼反光紙)裝置於鋼構架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以穩固之。(二)施工時間長久者,得於圍籬設進出口。 (三)本圍籬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二、乙種圍籬 乙種圍籬設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或封閉路段或於施築橋梁、地下道、下水道幹線等重要結構物時使用, ,圍籬面板採用槽型鋁板或槽型鍍鋅鋼板(表面油漆)裝置於鋼構架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以穩固之。 (二)本圍籬設置時,須密合連接並結合牢固;並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須裝置紅色夜間警告燈。三、丙種圍籬 丙種圍籬設於交通量不大或零星、短期工程或開挖深度未達1.5公尺之結構物或側溝、管溝、集水井、臨時開挖等使用。 (一)本圍籬如下頁圖所示,採用黃色塑膠帆布或焊鍍鋅鐵絲網張掛於角鋼架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以穩固之。(二)本圍籬設置時,須密合連接並綁牢固定之。並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2公尺須裝設紅色夜間警告燈一盞。丙種圍籬示意圖四、丁種圍籬 丁種圍籬設於小型、零星工程或短期工程或開挖深度超過1.5公尺之結構物、下水道幹線人孔等使用 丁種圍籬示意圖10.3.2 固定型拒馬 固定型拒馬係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之設施。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因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一、本拒馬如下頁之圖所示,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二、斜紋方向應儘量配合道路封閉,與指示行車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封閉者,斜紋應由右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三、本拒馬之設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之角度。四、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固定型拒馬示意圖 10.3.3 活動型拒馬使用最廣活動型拒馬係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活動型拒馬分為一般型、改良型及特殊型。一、一般型之歸規定用於一般市區及郊區道路,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一)本拒馬如下頁之圖所示。拒馬橫材應標繪與固定型拒 酒店兼職馬相同之橙白相間反光性斜紋,以木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作之。(二)拒馬頂條橫材得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如下二頁圖所示拒1至拒7之標誌。 (三)拒馬於夜間應擇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二、改良型活動拒馬之規歸定 用於市、郊區快速道路或高速公路,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一)本拒馬如下頁之圖所示,以鋁材或其他輕便之材料製作之。(二)除反光斜紋為橙白相間外,餘均為橙底(具反光性能)黑字黑框黑箭頭。斜紋方向同固定型拒馬之規定。改良型活動拒馬之示意圖三、特殊型活動拒馬之規定 用於重要道路或觀光路線,如下頁之圖所示。內部可裝設光源,外層採用白色透光材料,字體以藍色及紅色標示,日夜間均可使用。特殊型活動拒馬之示意圖(常用在重要公路)10.3.4 交通錐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在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70公里以下之路段,其高度至少45公分;在夜間、高(快)速公路、行車速限每小時70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其高度至少70公分。交通錐及設置要點如下:一、交通錐之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兩種,。其頂端得視需要安裝反光導標或施工警告燈號。夜間使用時,交通錐上端應安裝銀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導標。二、交通錐採用橡膠、塑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用,易於搬運為原則。三、若情況需要得增設筒型交通錐,其高度至少85公分,橫斷面為圓型或近似圓型,底盤應較底部為寬並與筒身嵌成一體。筒身應水平環繞安裝各寬15公分至20公分之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 交通錐之示意圖一交通錐之示意圖二 筒型10.3.5 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 預鑄混凝土護欄係用於工期較長,須改道或設臨時便道而必須分隔車流之重要道路、橋粱工程之施工地區或危險路段之施工。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一、本設施如下頁之圖所示,長度採用1~2公尺,高速公路採用長度為2公尺,預鑄後運至工地吊放使用。二、本設施得繪製白、橙相間反光漆,或黃(反光)、黑條紋或貼設反光性材料。三、端頭須配合設置標誌、警告燈號,夜間必須設有紅色或黃色警告燈號。護欄頂端須設置反光導標,夜間必須設置紅色或黃色警告燈號。四、本設施於吊放、吊離時,須配合臨時指揮人員管制,以免發生意外。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之示意圖10.3.6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可用於短暫養護作業或一般公路及市區道路於工期較短、車速較慢之改道或臨時便道上作為分隔及導引車流之用,或用於大型建物停車場引道導引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之規劃與使用的原則二、本設施為塑膠一體成型,顏色鮮明醒目,應具堅韌、耐衝擊、耐候、易於搬運,可串聯連結。三、本設施設置於工地現場使用時內部須灌滿水增加穩定。四、本設施將視需要粘貼反光性材料及設置反光導標、警告燈號等。五、可串聯連結設置,工地情況如交通特別繁忙或壓力較大,得另加以厚護木夾板於設施下緣釘設固定於地面,防止車輛撞擊傾倒。六、本設施於設置、撤除時,須配合臨時指揮人員管制,以免發生意外。10.3.7 施工標誌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 租房子,設於施工路段附近。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一、本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菱形標準型牌面邊長70公分,放大型牌面邊長90公分,長方型牌面長100公分寬60公分。二、本標誌在高(快)速公路主線上或行車速率較高且路面寬闊之一般公路上應採放大型,其餘一律採用標準型,其裝設方法同一般豎立式標誌。三、本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種: (一)用於前方道路施工者之施工標誌 (二)用於前方道路全部封閉者之施工標誌 (三)用於前方部分車道封閉者之施工標誌(四)用於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向者 (五)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者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迄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10.3.8 移動性施工標誌 移動性施工標誌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一、本標誌如圖10.3.19所示,為橙底(具反光性能)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背面斜插橙色旗幟兩面。二、本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或機具後方,並加裝紅色或黃色閃光燈號用以警告駛近之車輛減速或變換車道。 移動性施工標誌之示意圖與其配置在卡車上 10.3.9 施工警告燈號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於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依發光之型式可分為警告燈號及閃光輔助警示燈。一、警告燈號警告燈號可分為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顏色為黃色或紅色,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依表10.3.1之規定,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一)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以120公分為度,範例如下一頁之圖所示。(二)警告燈號可安裝於拒馬、圍籬、護欄或施工標誌上,範例如下二頁之圖所示。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警告燈號可安裝於拒馬、圍籬、護欄或施工標誌上二、閃光輔助警示燈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原則 10.3.10 工程警示車 工程警示車係將施工標誌與警告燈號分別裝置於小型貨車或小型拖車上,活動性較大,操作簡便,於高(快)速公路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時,或於其他必要情況時,使用本設備。其設計及設置要點如下:一、工程警示車可分為動力式及拖式兩種,範例如圖10.3.22、圖10.3.23、圖10.3.24及圖10.3.25所示。車內必須裝置發電機或電瓶等設施,以供應必須之電源。二、本設備用於警示任務時,除移動性施工外,應停放於封閉路段內漸變段起點附近。三、應依實際警示需要,於出發前裝妥適當標誌,如非特殊需要,應避免於工作區域換裝。四、工程警示車停放時,應拉緊手剎車以策安全。 五、如風速達七級以上,應避免使用。 10.3.11 防撞拖車 防撞拖車係為加強防護工作區域人員及機具之安全,避免遭受失去控制之車輛撞及,得視情況需要配置於活動警示標誌之後,置於封閉路段最前端。其設計參考範例如圖10.3.26所示,係由係由適當之防撞材?關鍵字排名\設於拖車上,連接於曳引車後。利用卡車與拖車之重量加諸於路面之摩擦力,及防撞材料被撞後變形,以吸收撞擊動能而防止事故之擴大,減輕其嚴重性。防撞拖車之示意圖 10.3.13 工程告示牌 工程告示牌須豎立或安置於位置明顯處所,用以說明工程內容。必要時並得在公告欄內將重要事項(如因故停工等)隨時公佈之。除重要工程,得在工地附近適當地點,另行豎立目標顯著之圖板及簡單說明(包括繪製簡明工程圖說)外,一般工程告示牌分固定型及活動型兩種。一、活動型工程告示牌適用於施工期間較短或工程規模較小之場所,牌面用木材、鋁片或鐵皮。固定架用木材、鍍鋅鐵管等 如下頁圖所示活動型工程告示牌之示意圖二、固定型工程告示牌之示意圖一 適用於施工期間較長或工程規模較大或重要工程之場所,告示牌用木材、鋁片、鐵皮等製作均可 固定型工程告示牌之示意圖二 交通工程防護與維持之配置圖所使用之圖例 主旨道路施工時為為減少對大眾必的衝擊與傷害避免駕駛人識別之猶豫與延誤並便於施工單位之遵循特定本規則以為全國可以統一化與標準化目的報告大綱研討目的新型設施之分類現有已使用之新型設施介紹新型設施之引進制度引進制度之相關課題問題討論研討目的何謂新型交通工程安全設施?廠商研發設置規則或交通工程手冊所未規範的交通工程安全設施採用新型交通工程安全設施?或不採用?採用:有違依法行政原則、國家賠償不採用:無法提高設施運作的效率與效能 無法滿足社會大眾的需求與期待 無法與科技發展與時俱進如何引進新型交通工程安全設施?現有設施之分類多樣化的交通工程安全設施功能、材質、形狀、顏色、設置位置 分類的目的方便交通工程師選用適當的交通安全設施;方便廠商研發適當的新型設施彌補市場不足之處,提高交通安全;方便政府擬定適當的檢驗、設置標準。現有設施分類方式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交通工程手冊之分類 1/3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標線標線係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交通。具有警告、禁止與指示交通。號誌道路交通號誌為電力驅動之交通管制設施,裝置於交叉路口或其他必要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聲音或圖文等訊號指示車輛、行人「行」、「止」或「注意」。交通工程手冊之分類 2/3交通島交通島為車道間之特定區域,用以區分方向、分隔快慢車道、供行人穿越時作為臨時庇護及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道路照明係為用路人提供迅速、準確而舒服的夜間(或光線不足)視覺環境條件,以便使車流和行人的運行移動均能達到流暢和安全之要求。交通工程手冊之分類 3/3交通安全防護設施設置交通安全防護設施之主要目的在降低潛在事故之嚴重性。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包括標誌、標線、反光導標、號誌、緣石、照明設施、護欄、防撞緩衝設施、防眩設施、防護網、告示牌、拒馬、交通錐、警告燈號、圍籬、警示帶及旗手等。停車設施停車設施係指容納車輛靜止時停放之空間。道路施工之交通 酒店打工安全管制設施佔用道路施工設置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目的在於維護道路施工期間之交通秩序,確保交通運行及施工作業安全與順利遂行,減少用路大眾行進之困惑、猶豫、阻滯與延誤,消弭事故成因。 新型設施之分類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易肇事地點改善作業技術參考手冊」美國交通安全服務協會(America Traffic Safety Service Association, ATSSA)易肇事地點改善作業技術參考手冊 之新型設施分類 1/2加強型:為加強反光或強化視覺效果的設施,具有警示、提醒駕駛人等作用,如反光路面標記、太陽能危險標記、LED號誌等。吸收型(緩衝型)主要功能為吸收相關衝擊能量等,例如透過設施吸收車輛的撞擊能量,以降低車輛損害程度,間接降低人員受傷程度與死亡機率。警示型主要功能為警示相關車輛之行為,例如透過各種方式提醒駕駛人集中注意力、提高警覺、或導正違規行為。易肇事地點改善作業技術參考手冊 之新型設施分類 2/2導引型主要功能為導引相關交通流量之走向,例如引導車輛回復正常路線,或使駕駛人得以遵循正確之行駛動線等。強制型主要功能為強制車輛之行進行為,例如利用設施特性,使車輛減速、避免失控、不逾越允許行駛路線等。懲罰型主要功能為使違反規定行為者付出相當之繞路或其他方式之代價,例如藉由偵測、錄製車輛違規行為,由警方舉發或給予一實質懲罰效果。 美國交通安全服務協會 之新型設施分類槽化設施舖砌石板設備柵欄&護欄照明雜項設備與材料舖面標線與材料舖面標線設備個人保護設備 道路安全設施服務與立約者標誌、相關材料與設備軟體交通控制設施交通資訊與設備交通資訊與管理交通號誌 車輛安全設備使用中之新型設施介紹 1/2標誌行車速率顯示系統 (smart speed display)太陽能導引標誌 (solar sign) 太陽能輔二導引警示標誌新型注意行人標誌 (the smart crosswalk)標線霧區安全導引設施 (fog detection system)隧道安全電子導引設施 (tunnel guidance)點滅式標記與立體視覺減速設施使用中之新型設施介紹 2/2號誌感應電子路面號誌 (smartstuds)太陽能LED特種閃光號誌交通安全防護設施阻隔式導引分向護欄設施 (curb systems) 出口匝道安全緩撞設施 (reusable crash cushion)防衝撞設施 (omni stop)三節式安全鋼索護欄設施 (cable safety barrier)減速墊行車速率顯示系統利用微波感應原理,將行車速度反應於LED螢幕看板,使駕駛者了解本身車速適用於測速照相前150~200公尺處易肇事路段前變換速率之路段前接近學校、醫院等台南市、新竹市及公路總局第一區、二區養護工程處皆已有發包安裝實績。行車速率顯示系統實例太陽能導引標誌利用太陽能板於白天吸收光源並且儲存能量,黃昏時即自動感應,連續閃爍節約能源,減少養護費用,無日照情況,可連續使用14天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花蓮縣、金門縣、交通部高公局皆有發包安裝實績 太陽能導引標誌實例新型注意行人標誌實例霧區安全導引設施採用先進無線傳輸及衛星定位技術,減少管線埋設費用以太陽能晶片儲存電力,節省電費紅外線自動偵測器,有自動重複檢測與確認功能,能見度之啟動亦可調整夜間 禮服可自動啟動閃爍起霧時自動調整為高穿透光度,亮度可為夜間15倍以上 霧區安全導引設施配置霧區安全導引設施實例隧道安全電子導引設施 為一主動式電子路側導引系統使用具高穿透力、故障率低之LED燈以同步閃爍或跑馬燈式之導引燈光,明確告知路側位置並提供火災時消防逃生方向目的降低駕駛者進入隧道時產生的視覺差降低隧道事故發生的機率隧道安全電子導引設施實例點滅式標記與立體視覺減速設施感應電子路面號誌利用控制箱連結埋設於路面下5 cm之電纜線及線圈,從線圈傳送微電波啟動電子路面號誌,具有恆亮、快閃、慢閃等功能施工維修簡單,省電適用於匝道儀控、調撥車道及分叉道等位置台北縣、基隆市、新竹市皆有發包安裝實績。 感應電子路面號誌實例感應電子路面號誌實例太陽能LED特種閃光號誌太陽能12吋閃光號誌24小時全天候點滅,免接電源,太陽能板可調整角度以配合日照方向日夜間可視距離達400公尺以上 太陽能 LED 特種閃光號誌實例阻隔式導引分向護欄設施有效的分隔設施,當車輛不慎輾壓或時速80公里高速撞擊後,軟質導標板可自動彈回原位,為減少二次傷害之安全設計用以取代鋼(硬)性的緣石分向護欄圓弧設計之分向護欄有反光珠,增加夜間辨視;軟質回復安全導標固定於阻隔護欄上方,表面黏貼超高強度反光紙,兼顧阻隔與導引。適用於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隔、路口分隔帶、匝道分隔台北縣、台中縣、高雄市、高雄縣、交通部高公局皆有發包安裝實績。阻隔式導引分向護欄設施實例阻隔式導引分向護欄設施實例出口匝道安全緩撞設施在設計條件內車輛正面撞擊後,可回復原位達90%,車輛側撞後,可導正車向,同時整組系統亦可繼續使用,不需更換零件適用於分叉道前、橋墩前、安全島前及分隔護欄前方位置防護速度為70~100公里台北市、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有安裝實績。出口匝道安全緩撞設施實例出口匝道安全緩撞設施實例防衝撞設施包含以直徑150 mm的高級中空碳棒所製成之中心軸柱及以泡沫狀軟性鋼質之圓椎形能量吸收匣所組成目的有效避免受到失控車輛的傷害,並以顯著吸收動能的方式,將撞擊時車輛上的人員風險降至最小防衝撞設施實例美國之例子三節式安全鋼索護欄設施 以三條高張力鋼索及一對錨座和鋼柱組合而成,鋼索護欄具備吸收能量功能,車輛因承受柔性之反彈,使車輛導正回原車道施工完成後,如經車輛撞擊,維修僅須以人工抽換鋼柱,安全性遠較金屬鋼板護欄高三節式安全鋼索護欄設施實例三節式安全鋼索護欄設施實例中直立式防撞桿與減速墊以下可供參考各國的交通設施規設到使用的申請作法新型設施之引進制度美國的作法日本的作法國內的構想美國的作法NCHRP Report 350高速公路之永久性與臨時性設施,如護攔、防撞設施、施工區域設施、導桿、以及車載緩撞設備新型設施從開發至實用需經過「研究與發展」、「實驗」與「操作」等三階段評估結果可作為方案比較的基礎發展新安全設施的指導方針界定安全設施績效的規範標準NCHRP-Report350擬定之 安全設施發展流程 MUTCD 導入新型設施的規定MUTCD (Manual on Uniform Traffic Control Devices)交通管制設施標準手冊-美國定義所有交通工程設施之規範 因應科技的不斷發 賣屋展,無論人、車、路均在進化,手冊所規定的設施也需要不斷更新,因此有必要定義一套導入新型設施的程序 MUTCD 新型交通工程設施之 審查、測試與申請登錄作業流程 申請審查之文件內容 1/2現況問題說明。說明新產品之設計與其應用層面、開發過程、與現有標準之差異,以及其超越現有標準之學理驗證。對上述說明以及產品運作原理之圖解。其他開發過程資料,如已試用過則應說明其實地驗證過程,開發方案之選擇過程。產品未受著作權或專利保護之官方證明文件實驗地點條件與所需時間。申請審查之文件內容 2/2實地實驗前的封閉測試所需之詳細研究評估計畫書,需包含事前事後研究及量化的產品功能敘述。對於下列事項的承諾書:在實驗完成後三個月內將實驗現場復原。實驗中如果發現設施對交通安全產生明顯的直接或間接影響,同意即刻中止實驗實驗過程中每半年向FHWA的運輸營運辦公室(Office of Transportation Operation)提出報告實驗完成後三個月內向運輸營運辦公室提出總評報告。MUTCD 新型設施 登錄程序日本的作法均由道路主管機關依行政裁量權決定凡能依「製造品責任法」提供使用者安全保障的產品,均可應用於道路上 有關道路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的權責分工道路路面設施-建設省(交通法)標誌標線設置-警察單位(道路交通法) 交通標誌標線內容與檢驗方式之訂定意見-全國道路標誌標線協會 日本新型交通標誌的研發考量用路人行車安全的辨識性由建設省土木研究所及附屬之技術研究所辦理安全性及功能性試驗以實驗室模擬環境測試為主模擬白天、夜晚、雨天、下雪、濃霧由用路人進行辨識性辨別輔以感應器偵測實驗數據專利多由民間企業與政府共同擁有提出產品安全保證書者亦得採用 我國的 構想審議機制申請、測試、審議主管機關申請、審議-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測試-認證實驗室審議委員會任務型常設型審議結果(1).接受此產品  (2).拒絕此產品(3).資料不足,補齊資料再做審查作業(4).此產品需進行實驗室測試(5).此產品需進行實地測試等引進制度之相關課題產品檢驗損害賠償與保險申訴採購 產品檢驗課題產品測試為引進新型設施的重要工作檢驗機構?檢驗標準?法源依據:商品檢驗法檢驗機構標準檢驗局、其他政府機關、法人團體、依法取得認證之驗證機構檢驗標準小廠商抵制,標準難以達成共識損害賠償與保險課題測試期間之意外事故難以完全避免對策投保產品意外險以減少可能的損害賠償與法律爭議申訴課題申訴制度的必要性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精神申訴制度一級一審(審議委員會)一級二審(審議委員會、申訴委員會)訴願程序(訴願審議委員會、行政法院)採購課題法源依據:政府採購法「‥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56條)新型設施之特性新型、少量、非主流產品,可能有專利權以限制性招標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審議程序與採購驗證結果是否納入評選,基本要求或加分項目具專利權之產品如何納入採購問題討論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酒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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